羽絨檢驗標準,依據各個國家訂定之標準有所不同,好比長度有公制也有英制的分別。
國際較常見的是,日規/新美規 /歐規,但舊美規(FTC)1998年已廢止,且誤差容許30%,也就是實際65%可容許標示95%,明顯已不合時宜,而目前台灣市場上仍有商品引用該制度。
一般而言日規最為嚴謹,舉例來說,同一批含絨量均等的羽毛,若以日規檢驗是70%,美規可能驗出75%,歐規甚至能驗出80%(數字僅舉例,非通則)。
會有其差異是因為含絨量檢驗是以人工肉眼篩選,將羽絨及羽毛一一分開,很難以機器取代人力,所以存在人為差異。
所以選擇商品明確標示規制才是誠實作法。
目前國際市場具有公信力檢測單位有:
IDFL https://idfl.com/zh-tw/
日本繊維製品品質技術センターQTEC https://www.qtec.or.jp/access/east/nagoya/
ボーケン品質評価 BOKEN
https://www.boken.or.jp/カケンテストセンター KAKENhttps://www.kaken.or.jp/
可送驗確認原料品質。
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**股份有限公司於PChome24h購物網站銷售羽絨被商品,在廣告宣稱「填充物:羽絨95%」卻與事實不符,公平會委員會議決議其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。考量該商品廣告採用美國舊標準,廣告載有相關數據對照說明,並已將廣告下架,影響交易秩序、公共利益尚屬輕微,故不處罰鍰,予以警示。
公平會表示,該廣告宣稱「填充物:羽絨95%」,整體予人印象為所販售的羽絨被羽絨含量有95%,經公平會調查,**公司承認商品實際羽絨含量(即重量百分比)約為66.5%至70%,該公司依據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舊標準(Old USA FTC),其標準容許允差達30%,故可於廣告宣稱「填充物:羽絨95%」。
公平會指出,經濟部提供意見指出,美國舊標準已於1998年廢除,為促進商品正確標示,並保障消費者權益,不應繼續採用,且依商品標示法及「織品標示基準」規定,填充物成分為「羽絨」者,其實際的重量百分比,不得低於標示之重量百分比。由於該廣告宣稱「填充物:羽絨95%」,與實際羽絨含量仍有相當差距,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商品品質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的疑慮,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情事,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。
公平會表示,考量該商品廣告雖採用美國舊標準,但廣告載有相關數據對照說明,並已將廣告下架,影響交易秩序、公共利益尚屬輕微,故不處罰鍰,予以警示;至於商品標示與國內現行標示規範不符部分,另函請經濟部依相關規定辦理。
公平會提醒業者,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商品標示內容已有所規範,製刊廣告宣稱內容仍須注意與實際情形相符,以免造成消費者誤認而有違法之虞。